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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电气ERP能效认证

发布日期:2021-04-07

ErP指令规定各成员国指定监管机构对进入市场的能耗产品负责行使市场监管权。监督机构的行使权力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查实施措施内的能源相关产品,负责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三是有权从市场抽样进行符合性检查。各成员国有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能耗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时,该产品也不能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如果制造商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7个方面:能耗产品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因素、环境因素相关、适用标准或其他证明符合性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列表、用户和处理机构所需的信息和测量结果
选择环境治理体系时,要求厂家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的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框架,制定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必须确立表现管理系统的核心环境因素和管理所需的文件信息。厂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能耗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一致,有些类似于环境体系认证内容。
ErP命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能耗产品必须贴上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在获得CELOGO之前,厂家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和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发布EC合格声明。
根据ErP命令,实施措施应允许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命令附件IV)和环境管理系统(命令附件V)两种合格的评价模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产品评价。但是,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查结果,验证合格评定的真实性。
EC合格声明(命令附件VI)的内容包括制造商或许可代表名称、模型说明、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附加CE标志的其他欧洲共同体法律等。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文件均应在ErP最后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由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检查,文件应在收到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10天内提交。如果ErP制造商不在欧盟国内,欧盟国内没有许可代表,进口商必须承担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价和保存评价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方法外,ErP命令还规定了其他条件,即如果ErP产品获得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根据欧盟法规ECNo.1980/2000制定),则视为符合ErP命令的实施措施。此外,对于已取得现有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估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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