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能源效率ERP
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能耗产品必须贴上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在获得CE标志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和程序通过合格评估,准备好与产品合格评估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允许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环境管理系统(指令附件V)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产品评估。然而,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测试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估的真实性。如果制造商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七个方面:能耗产品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因素相关、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列表、用户和处理机构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结果;如果选择环境管理系统,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的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框架,制定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建立和维护表达管理系统的核心要素,以确保所有类似的设计要素。
EC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称、模型描述、协调标准、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贴CE标志相关的其他欧洲共同法律等。
企业资格证书与企业资格证书有关的文件,应在企业资格证书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核实,并在收到企业资格证书后10天内提交。如企业资源规划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必须承担起保证相关产品通过企业资格证书评定和企业资格证书保存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方法,ERP指令还规定了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获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系统是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将被视为符合ERP指令的实施措施。此外,对于已经获得现有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估后,也可以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规定,各成员国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能耗产品进行市场监管。监管机构的行使权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可以检查实施措施中的能耗相关产品,指责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第二,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三,有权从市场抽样,进行符合性检查。每个成员国有将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能耗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时,该产品也无法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操作模式。
ERP指令规定了能耗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和特殊生态要求,并根据此制定了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具体规范调整产品。如果满足要求,可以投放到整个欧盟市场,否则禁止投放或受到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