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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具体商品的认证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1-23

  

  CCC即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中国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和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商业检验法》的规定,对需要认证的进出口产品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进行核实管理,检查文件,检查证书是否一致。

  体制改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的公告(〔2019〕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验证。

  根据《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8号命令配件24号,海关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是否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规定的技术标准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进口货物是强制性产品的,海关应当在海关通关时进行海关验证。强制性认证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商业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部分实施CCC认证商品

  一,CCC认证目录和定义

  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定义表(2020年修订)》和《2020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定义表包括17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小功率电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及类似设备、电子设备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等。

  报关货物是否按照申报税号进行检验检疫“L”如有可能涉及入关验证,如无,则不在认证范围内。

  对于税号有“L”对于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和产品名称,通过比较《2020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定义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确定是否在目录中。

  根据具体情况,海关可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商品分为无验证情况和需要验证情况。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原质量监督管理局令第117号)。

  对于需要通过海关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在网上核实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关时注明“许可证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免予办理》的情形。

  二、不需要办理的情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41条规定,入关时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况: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内地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携带境内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支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不需要依法办理,包括以下情形:

  (一)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需验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包括货物特性)“22成套设备”),如果零件/零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使用,则不需要进行海关验证;但是,如果数量明显超过合理的配套数量,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海关验证。

  2.进口旧电气产品(包括商品特性)“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进口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明确允许进口的,不需要进行海关验证。

  3.进口旧电气产品属于“出境检修复进口”,“临时出口复合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四种特殊情况不需要实施入关验证。

  (2)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企业从海外进入保税区的物流仓储货物和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是,保税区进口和区内公司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验证产品的,应当进行验证。

  三、免办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42条规定,列入产品清单的生产者、采购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商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并根据产品测试,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九种情况:

  (一)为科研,检测所需商品;

  (二)评价引进技术生产线所需的零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所需的商品;

  (四)配套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5)产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

  (六)临时进口后需退出境的商品(含展品);

  (七)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整机全出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出口为目的,采用进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件;

  (9)因特殊用途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他情况。

  四、进口汽车零部件入关验证便利化措施

  2019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免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验证前声明”关于便利化措施的公告,进口汽车零部件(11个)符合强制认证豁免的要求HS代码),报关单位可以持有收件人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豁免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并按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申报信息可以根据报关单进行修改。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进进口汽车零部件便利化措施的公告》第157号,涉及CCC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认证部分(8个HS编码),海关采用认证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进行检验,原则上不实行抽样检验。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进和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219号。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宁波采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CCC对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进行认证,海关将采用认证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进行检验,原则上不实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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